近日,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《职业病诊断通则》。据介绍,2013年12月国家对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进行调整,其中新增了部分尚未制定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病种,制定《通则》正是用于规范此类职业病的诊断。
随着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工艺的广泛应 用,以及新的职业、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,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。《通则》明确,在诊断具体的职业病时,需根据每种职业 病自身的特征性表现,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、疾病的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,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 行综合分析,在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作出诊断。《通则》从时序性、生物学合理性、生物学特异性、生物学梯度与可干预性等方面原则上明确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 则和通用要求。
《通则》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《职业病 分类和目录》中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,尤其适用于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》中新增加的尚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的诊断。这些新增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正 在制定中,一旦正式颁布,在诊断时则以具体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为准。已颁布相应诊断标准的职业病,在临床应用时以颁布的标准为准。